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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必须牢记职业的神圣使命
来源:贵州日报发布时间:2012年08月16日作者:

      我国律师是社会主义的法律工作者,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者和捍卫者,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建设者和捍卫者,是社会和谐稳定的维护者。律师必须牢记职业的神圣使命,坚持邓小平理论,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努力为实现好和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律师要完成职业的神圣使命,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一、律师必须讲政治,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的本质是崇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威。我国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实行依法治国,人民群众是主体;根本目的在于保证人民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依法治国是一切国家机关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使权力,严格依法办事。我们只有走依法治国道路,才能保障社会稳定,保障经济繁荣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律师责无旁贷,肩挑重担。依法治国就是重要的政治,为保证律师工作服从于和服务于政治的需要,国家及其执政党通过法律和政策去规范律师工作宗旨、工作方向和工作原则等律师制度。政治规范规定了律师的政治立场及其工作职能和范围。如宪法规定各个阶段性的政治历史评价、执政党的政治地位、政治方向是律师工作的政治立场和政治规范,律师执业规范是律师工作的基本规矩,是执政党以政策等形式,指导律师工作的政治方向,从而使律师工作始终忠于法律事实,忠于自己誓言,服务于当事人,服务于国家长治久安,服务于国家的经济社会建设,反对一切谋取不当利益的活动。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律师工作要健康发展,律师的政治地位、社会地位、行业形象,需要依靠法律、政策去实现和保障。

  目前,律师工作正处于保持稳定和掌握好重要发展的机遇期,律师业在迅猛发展的同时,出现的问题也逐渐多了起来,有的律师不是从案件的具体情况出发、不是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出发,不是从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出发,不是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出发,而是不分青红皂白,提出违背政治的观点,违背道德良心的观念,提出不可能兑现的要求去误导当事人;当自己的意见得不到法官支持时,不管自己的意见是否正确,就四处宣称问题出在司法腐败。尤其是对有些社会敏感的案件,法官从有利审理案件的角度向律师介绍情况,希望得到律师的配合,可是有的承办律师违反职业操守,不注意保密,造成审判工作的被动。不讲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影响了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强国,我们需要努力建设一支“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政治和业务都是高素质的律师队伍。

 

二、律师必须讲任务,坚持完成“三个维护”的法定任务


  律师是经过政审合格的法律专业人才,律师的任务决定了律师的政治立场。根据《律师法》第二条二款的规定,律师的职业使命是,“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这是三层意思,第一层意思,“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表明律师要最大限度地依法争取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这是律师的本职工作;第二层意思,律师通过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达到“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的目的;第三层意思,律师在做好本职工作之后,要求“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这是律师执业的最高目标,也是律师执业的最高使命。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服务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为职业的核心价值,坚持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切实承担起保障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向全社会阐释法律精神和传播法治原则。中国律师不是商人,不能视金钱为第一追求,不能忘记自己的神圣使命。律师应摆正与当事人及其亲属的关系,在执业过程中,特别是在办理刑事辩护案件中,要牢记律师是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行使辩护权,不能对当事人言听计从,或把当事人当成办案的助手,更不能帮助当事人规避法律。当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亲属有串供、制造伪证或引诱他人作伪证等违法行为时,律师应及时行使律师的拒绝辩护权。

  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与检察官和法官的最终办案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识大体,顾大局,讲事实,讲证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律师依法办案,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完成了受委托律师应尽的义务,又与检察官和法官相互做好了程序中的配合工作,既维护了法律的正确实施,又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三、律师必须讲证据,坚持用证据说话


  律师打官司讲的是证据,要坚持用证据说话,业内人士有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的说法。律师说话要讲证据,也就是要求律师的言论要讲证据。我们极力反对律师使用“听说”、“据说”、“好像”等等去面对党和政府的官员、去面对人民群众,去面对当事人。

  尤其是律师在诉讼程序当中对媒体的言论,更应该慎重考虑再去发表言论,不应该拿人钱财,替人消灾,口张言出,信口开河,违规操作。律师必须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虽然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但任何言论自由都是相对的,律师的言论必须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一旦超出了这个范畴,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那叫咎由自取,木匠戴枷,自作自受。律师编造谣言,散步谣言的,就会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律师要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律师的职责,在刑事辩护中坚持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不纠缠于细枝末节,坚持对法律负责、对社会负责,对当事人负责,依法辩护,确保刑事辩护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必须忠于宪法和法律,恪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不能为迎合或满足当事人的不当要求,丧失客观公正的立场。律师不要点名道姓地随便发表道听途说、齐东野语的言论,不要为了胡乱炒作自己而违背道德和良心,乃至以身试法。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收集证据时应当客观全面,不得伪造证据,不得怂恿委托人伪造证据提供虚假证词,不得暗示、诱导、威胁他人提供虚假证据。

 

四、律师必须讲诚信,坚持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必须认真学习司法部《关于加快建立律师诚信制度的通知》,以《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为执业指南,牢固树立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观念,忠于法律和事实,坚持真理,维护正义,道德高尚,廉洁自律,诚实信用,尽职尽责,保守执业秘密,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勤于学习,提高素养。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是律师业的基本操守,既关系到律师业的社会公信力,关系到律师业的兴衰。

  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是双刃剑,用得好会保护自己,用得不好会受到惩罚。律师应该采取多种办法,提高自身执业水平,提高自身素质,不断积累办案经验,吸取经验教训,注重工作细节,用自身能力主动防御风险。同时,用自己的实际行动,争取群众的了解和理解,宣传自己,树立自己,消除社会对律师的误解和偏见,促进执业环境的改善。各地司法局与律师事务所应该签订律师诚信执业责任状,规定:律师要忠于宪法和法律,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严格自律,自觉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勤勉尽责,诚实守信;保守国家秘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尊重同行、平等竞争、同业互助;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执业水平;积极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主动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举止文明,遵守社会公德;珍惜和维护律师信誉,自觉维护律师的行业形象。

  (作者为贵州省法学会专职副会长兼秘书长)